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以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产需有机衔接******
作者:崔琳
完善的市场体系可以推动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高效的流通体系能够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把生产和消费有机联系起来。《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将“健全现代市场和流通体系,促进产需有机衔接”作为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重点任务。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打通制约产需衔接的制度梗阻。市场是当今世界最稀缺的资源,我国拥有包含14亿多人口的超大规模市场和联合国产业分类中的全部工业门类,国民经济的产需两端都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在此基础上,能否有效开发市场需求、持续改善供给质量,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关系到国民经济循环的健康与畅通。当前,国民经济在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环节仍存在堵点、断点,制约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性阻碍依然存在,垄断经营、准入限制、地方保护与行政壁垒等妨碍公平竞争的因素尚未消除。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一招就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理顺地方竞争关系、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构筑起支撑市场高效运转的制度地基,以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的要素商品和服务市场、统一的市场监管标准与高水平的现代物流体系,破除封闭小市场、地方小循环,打通制约供给质量提升与需求优化升级的制度梗阻,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持续释放内需潜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应以实现产需高水平动态平衡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从供给侧和需求端同时发力,全方位激发内需活力,既应着眼于消除阻碍生产者科学决策、有效生产的制度性壁垒,提升供给效率与质量,又应着力降低交易成本,发挥市场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满足并扩大市场需求,在供求两端不断改善的过程中促进产需的高水平衔接。
现阶段,以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产需有机衔接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政策要点。
一是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要素市场是现阶段制约我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主要短板,突出表现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仍不完善,劳动力在城乡、区域和单位之间仍然存在流动障碍,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有待建立,科研主体与市场主体存在分割,要素数据的确权与收益规则尚未明确等。为此,应着力消除制约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劳动力、土地、知识、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改革,使要素价格真实反映市场供求与资源稀缺程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是锚定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加快建设公平统一、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此必须首要回答建设什么样的市场、怎样建设市场这一关键问题,而公平统一、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就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的客观基础。市场秩序公平有序的关键在于市场规则的统一性、公平性和可预期性,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标准制定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通过制度规则的“安全感”稳定企业家预期,激发潜在投资需求。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重构地方政府间围绕高质量发展的健康竞合关系,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的各类规定与做法,提高市场准入效能,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
三是强化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产需衔接效率与安全。物流体系是连接产需两端的生命线,加快建设现代物流体系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应有之义,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必须以布局合理、整体畅通、安全高效的物流网络为依托。在需求端,要优化现代商贸体系,完善高水平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满足差异性偏好的多样化商贸设施。在供给端,要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高度出发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实现区域、城乡、国际物流的快速联通,提高物流体系对产需两端的适配性,形成内外联通、安全高效的物流网络。(崔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