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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丨贝尔恩德·迈尔:“欧洲首个中国城”如何与中国结缘?******

  中新社柏林2月2日电 题:“欧洲首个中国城”如何与中国结缘?

  ——专访德国巴伐利亚州迪特福特第一市长贝尔恩德·迈尔

  中新社记者 马秀秀

  德国巴伐利亚州的迪特福特有“欧洲第一个中国城”之称。那里面积不大,设有中文学校、中国博物馆;那里的人不会中文,却常被人称为“巴伐利亚的中国人”。

  迪特福特每年2月都会举办富有中国特色的“狂欢节”。届时,街头巷尾挂起大红灯笼、窗户上贴起“福”字,居民们纷纷装扮成中国人的样子,表演中国式传统节目。

  迪特福特如何与万里之遥的中国结缘?当地与中国的交流交往情况如何?为促进中德友好,迪特福特有哪些经验可以分享?迪特福特第一市长贝尔恩德·迈尔(Bernd Mayr)近日接受中新社“东西问”独家专访,就以上话题进行探讨。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德国迪特福特被称为“欧洲第一个中国城”。可否介绍下其与中国的渊源?

  贝尔恩德·迈尔:这要追溯到中世纪时期。大致在1400年至1450年,那时迪特福特属于艾希施泰特(Eichstätt)教区,所以主教府派税务官到迪特福特收税。当时迪特福特建有城墙,还有两个大城门。当税务官来到迪特福特,居民们紧闭城门,并在城楼上说:“不,我们不交税,因为主教都不关心我们。”在此情况下,税务官不得不离开,并在书中记载此事。在这本流传至今的书中,税务官们表示,迪特福特居民像筑城墙进行防御的中国人一样。这就是当地居民被昵称为“中国人”的由来。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迪特福特逐渐有了“狂欢节”的雏形,那时的表演就有吹奏乐队装扮成中国人的样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狂欢节”的庆祝规模不断壮大,迪特福特居民被称作巴伐利亚的“中国人”也为国际熟知。有些孩子从幼儿开始就装扮成“中国人”参与到“狂欢节”活动中。这是当地人保持了几十年的传统:在某个周四,人们都装扮成“中国人”的样子庆祝节日。在“狂欢节”期间,人们将自己视为巴伐利亚的“中国人”。

2019年迪特福特“中国人狂欢节”盛装游行现场。袁金永 供图

  中新社记者:可否介绍下今年“狂欢节”的特色和亮点?

  贝尔恩德·迈尔:今年我们将第一次有一对“皇帝夫妇”参与“狂欢节”表演,以前都只有“皇帝”的角色。届时,“皇帝”和“皇后”会有一个非常庞大的随从队伍。

  扮演“皇帝”和“皇后”的是两个迪特福特人,他们两人确实已经结婚。此外,参与表演角色的还有“中国战士”和“中国厨师”等。

  今年“狂欢节”将在2月16日周四14时开始,先是进行大游行,然后会有戏台表演,人们可以观看“皇帝”和“皇后”并向他们致敬,之后在所有街巷、酒店等展开狂欢。

2019年迪特福特市“中国人狂欢节”上装扮成皇帝(左二)等中国风情角色的迪特福特市民们。袁金永 供图

  中新社记者:迪特福特居民到访中国的情况或对中国印象如何?

  贝尔恩德·迈尔:事实上,访问中国的迪特福特居民并不多。在2016年的时候,我们访问了南京,当时我们是三十人的代表团。在1999年迪特福特乐队也有三十几人到访过北京。此外,商务人员也会在中国和迪特福特间往返。但总体来看,大多数人还是没有去过中国。

  基于我们的“狂欢节”,迪特福特居民与德国其他城市的居民相比,思想更为开放。当然,每年能有中国人到访迪特福特让当地人感到开心。比如,来自中国驻慕尼黑总领馆或慕尼黑孔子学院的代表团来访。对于迪特福特而言,在街道上能看到中国人散步是很正常的事情。

  以去年“巴伐利亚中国之夏”活动为例,中国驻慕尼黑总领事童德发一行访问迪特福特,我们和代表团进行了长时间的友好交流,观看了中国舞蹈和音乐表演。虽然迪特福特很小,但我们为德国巴伐利亚与中国的友谊作出了一些贡献,这是众所周知的。我要再次强调,只要我们互相交流,就有机会去理解完全不同的文化。

  中新社记者:目前,迪特福特与中国的交流交往情况怎样?

  贝尔恩德·迈尔:我们与中国的交流互动会定期进行。诸如,我受邀于1月15日参加了中国驻慕尼黑总领馆的春节招待会。今年的“狂欢节”,总领馆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帮助,借此我们能够在节庆期间把城市装点成中国风格,这是一个相当美好的故事。

  我们一直在尝试让巴伐利亚文化与中国文化这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产生连接。我们每年都尝试开展新活动,无论是语言、写作,还是绘画、烹饪课程都得到了极大的支持。当地的文化宫(Kulturhaus)会特别围绕中国主题举行文化日活动,人们可以学汉字、学做中国菜,迪特福特的中餐馆也会参与进来,确实很棒。

2019年,迪特福特“中国人狂欢节”主角“福高帝”将“御厨证书”颁发给在当地经营餐饮业的华人袁金永夫妇。袁金永是德国中餐烹饪联合会会长、迪特福特“七仙镇酒楼”总裁。袁金永 供图

  迪特福特有两家汽车行业的公司与中国保持着非常密切的业务往来,在中国有大量销售及生产。从这一点来看,我们的伙伴关系非常好,非常积极。

  2014年以来,我们与南京市建立了友好城市关系。我计划在2024年带经济界代表团访问南京,对此我非常期待。

  中新社记者:为促进中德友好,迪特福特有哪些经验可以分享?

  贝尔恩德·迈尔:就我自身而言,我去中国已有十次了,到访过香港、上海、北京、南京等地,并在这些地方受到欢迎。

  就像我此前谈到的,互相拜访很重要。我们要试图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和结构,不要想当然认为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强国,可能会做伤害我们的事。与之不同的是,如果没有中国,我们在德国巴伐利亚可能也不会这样富足。

  如果其他城市间有类似的伙伴关系,就应该用心经营。要维持这种伙伴关系,就一定要互相拜访,否则这种关系可能会“沉睡”或停止。进行实地交流是最重要的事情,这有助于加深对对方城市的了解。(完)

  受访者简介:

  贝尔恩德·迈尔(Bernd Mayr),1968年2月19日出生于迪特福特。自2020年5月起担任迪特福特第一市长。

  •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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