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女警高变:行走刀锋上 治病医心“摆渡人”******
“注意点!小心我出狱后报复你。”为一名偏瘫罪犯做针灸时,她曾被恶狠狠恐吓;只因提醒患糖尿病的罪犯饮食要忌口,她被一个啃过的苹果砸在腿上……在24年高墙工作中,这些情景对江苏省新康监狱(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四监区党支部书记、监区长高变来说,早已司空见惯。
1999年,24岁的高变从医学院毕业后来到江苏省新康监狱(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当了一名监狱警察。她具有双重身份,作为警察,要时刻关注罪犯的所思所想,进行教育改造;作为医生,她要对病犯进行日常监管医疗。常年奋战在监区、病区第一线的高变,先后被授予“江苏省优秀共产党员”“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司法部双百政法英模”等荣誉称号,2022年被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
“他们有时大吼大叫、在地上撒泼打滚、指着你鼻子骂……说实话,面对这些罪犯,一开始确实会害怕。”高变所在的江苏省新康监狱(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承担着全省监狱艾滋病等传染病犯和重病、大病罪犯的改造治疗工作。许多艾滋病犯,尤其是一些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病犯,往往容易产生怨恨、绝望、狂躁等极端负面情绪,负责改造、医治他们的监狱民警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
“我身上多处溃烂,高主任每次查房时,都会细心帮我换药清洗。我是艾滋病人,可是高主任一点都不嫌弃,我当时真的很感动。”正在服刑的病犯王欣(化名)感慨地说。像王欣一样真诚感谢高变警官的病犯还有很多。无数个深夜,高变被急诊电话惊醒,她都迅速赶来,投入到紧张的救治中。高变直言,对待病犯要走入他们的内心世界,才能帮他们身心兼治。
高变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工作以来接触最多的是30岁以下的年轻病犯。她剖析说,从犯罪心理学来看,他们生活自理能力差、喜欢以自我为中心,叠加身患重病的痛苦,使这些年轻人更冲动易怒。
未成年人周灵(化名)给高变留下了深刻印象。5年前,周灵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7岁的她不仅精神发育迟滞,还患有艾滋病、心脏病、严重的皮肤病。入监后,周灵行为怪异,不服管教,有时整夜用手敲床不睡觉,无故大喊大叫,同监舍的人都很嫌弃她。
“起初她特别排斥我们,说话时都是斜着眼看人。”针对周灵的异常行为,高变带队成立专门小组,在一次次的接触中,细心的高变发现,周灵如果不高兴,会将手和指甲咬破出血。血液是艾滋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同监舍的病犯多次提醒高变警官不要再管周灵了,注意自身安全。对高变而言,不放弃、不抛弃每个病犯是监狱警察的职责。
经过与周灵的进一步深入接触,高变得知,在周灵童年时,患有精神病的母亲去世,此后,她经常被姐姐虐待,8岁起就离开家,以网吧为家,以偷窃为生,染上了多种疾病。高变意识到,从小无人管教的周灵,缺失家庭教育,内心极度缺乏关爱,高变想办法走入周灵的内心。
“我和她说,我家孩子和你一样大,你有什么心里话可以对我说。”高变以一名母亲的角色,时常关心陪伴周灵。慢慢地,周灵敞开心扉,高变得知周灵最想念她的爷爷。经过多方寻找,终于辗转联系上了周灵的爷爷,与爷爷通上电话的那一刻,周灵开心得哭了。高变发现,从那以后,周灵的眼睛里有了光,对她也多了一份信任。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高变耐心教育感化下,周灵改掉了很多怪异行为,并开始阅读书籍,还写信给远方的爷爷。当她第一次怯生生地喊出“高妈妈”时,高变的眼睛不禁湿润了。如今的周灵已刑满出狱,重回人生正轨。
高变称,做一名监狱警察不仅需要一颗强大的内心,充满勇气去克服各种困境,还需要不断学习多种知识。在帮助一名年轻的少数民族病犯李田(化名)治疗时,刚开始听不懂对方说话,高变多次和她谈话沟通,然后反复听交流音频学习对方的语言,“现在对方说十句,我至少能听懂七八句”。
2020年年初,武汉疫情形势严峻。高变带头递交了援鄂请战书,担任江苏监狱援鄂医疗队副领队、医疗组组长,带领11名监狱医护人员“逆行”奔赴武汉。
“我没病,我不要吃药!”一天,高变在武汉某方舱医院给病人发药时,一名患有精神病的病人突然情绪失控,大喊大叫。面对突发情况,高变毫不犹豫地冲上前,迅速进行安抚和控制,病人的情绪逐渐缓和。汗水模糊了护目镜,渗透了口罩,同事们为她竖起了大拇指。
56个驰援日夜,高变写下了27篇战“疫”日记。她说自己也害怕被病毒感染,但作为警察、医生,疫情面前就是战士,不能退缩。最终,经过医疗队共同努力,他们负责管理的病人康复出院,实现了“零感染”。
24年来,高变始终以改造罪犯成为新人作为监狱工作的职责使命,一直初心如磐,无惧风雨。
“这些病犯都违法犯罪了,你为什么还要不遗余力去拯救他们?”面对质疑声,高变坦言,要始终以改造人为宗旨,依法依规让病犯的生命权利和尊严得到保障。
常有这样的情景,经过教育改造、刑满时准备离开监狱的罪犯,突然要求和高变来个拥抱,这让她心中涌起欣慰之情,“能帮他们弃恶从善、走向新生,让他们不再危害社会,成为守法公民,这就是监狱警察的工作意义所在。”
如今,在高变的带领下,不少青年监狱警察快速成长,她希望和这支充满朝气的年轻队伍继续前行、奋进。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先藕洁 来源:中国青年报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